| 有關歐盟執委會頃公告修正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腳踏車零件課徵反傾銷稅之規定,歐盟執委會2002年2月 |
| 11日決定書(刊登於歐盟公報OJ L 47/43,2002年2月12日),玆摘要其內容如下: |
| 一、 本決定係針對歐盟進口商申請准許進口中國大陸製自行車零件,免課反傾銷稅之課徵,所作出之決定 |
| 。歐盟於1997年1月10日起對六大類自行車零件,本於反規避之必要,課徵原對中國大陸成車出口之 |
| 30.6%反傾銷稅於此六大類零件。 |
| 進口之中國零件不超過進口商在歐盟當地組車總零件成本之60%時,得申請免除此類零件之反傾銷稅。 |
| 二、 上述決定書第一條所列之歐盟進口商之申請已獲准,故自申請日起進口之大陸零件均可免課反傾銷稅 |
| 。 |
| 三、 決定書第二條下所列之進口商,其申請已被拒絕,因其無法提供指定之資料。 (資料來源:理慈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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