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阿根廷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進行反傾銷複查乙案,阿國經濟部公告自本(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暫時續維持原對我國及大陸之自行車設立進口底價措施,敬請相關會員廠因應並查照辦理。

 前函略以:阿國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之自行車採取設定進口底價措施,期限五年,於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終止,該部乃決議自該終止日起暫時維持原對我國及中國大陸之自行車設立進口底價措施,直至本複查案結束為止。 在此期間,阿國海關依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設定進口底價之決議,凡進口之自行車價格低於設定底價者,需檢附產地證明書。

 應阿國自行車及機車工業同業公會之請求,該國經濟部全國對外貿易委員會及不公平貿易競爭處於一九九四年展開對上述產品之反傾銷調查,經初步認定涉案產品之進口有傾銷嫌疑,爰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告決議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之自行車產品(南方共市稅則號列8712.00.10)裁定傾銷,並訂定FOB進口底價,期限為五年,至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其中十至十二吋車底價為二十三美元,十六吋為四十一美元,二十吋為四十三美元。 二十四吋及二十六吋無變速車均為六○.一三美元,十八段變速以下(含十八段變速)為八十三.八十三美元,十八段變速以上為一一九、七六美元。 本年八月十六日經濟部公告第434/2000號決議,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之自行車產品展開前述反傾銷複查,由於該項複查作業至今仍未完成,而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所訂定出口底價期限已屆,致阿國經濟部頒布此項臨時性延長措施。

Any questions on the above should be directed to :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irect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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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Laurier Avenue West
Ottawa ON KIA O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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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ith Trottier-Lawson   (613)954-7182

Facsimile:                           (613)954-2510



一、有關阿根廷經濟部公告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自行車及機車用鋼絲及帶帽鋼絲等產品之反傾銷複查已結束,維持一九九八年八一一號決議所規定之FOB出口底價設定措施,為期五年。 敬請相關會員廠  查照辦理。

    (一)阿根廷政府於本年七月二十三日公告經濟部第三○一/二○○一號決議,略以:應該國自行車及機車工業同業公會(CIMBRA)之申請,該國曾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第八一一/九八號決議,自該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之自行車及機車用鋼絲及帶帽鋼絲,即南方共同市場稅則號列8714.19.00、8714.92.00及8714.99.00等產品,實施FOB出口底價設定措施(按重點為:對自我國進口之自行車及機車用帶帽鋼絲,規格1.80mm-2mm者,每羅(即十二打)設定FOB底價為二四○美元,2mm-2.50mm者為三•一○美元,對自大陸進口之進口底價分別為二•二五美元及三•一○美元。另對自台灣進口自行車及機車用鋼絲1.80mm-2mm者,每羅設定底價為一•七五美元,2mm-2.50mm者為三•二六美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底價分別為一•六四美元及二•二六美元),期限為二年,至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本案CIMBRA於二○○○年再度申請反傾銷複查,經濟部不公平貿易競爭處及對外貿易委員會並先後提出總結報告,皆認為本案如停止實施相關措施,我國及大陸相關產品進口傾銷情形將會歷史重演,經濟部遂決議對自涉案國家進口之相關產品將繼續實施第八一一/九八號決議之反傾銷FOB出口底價設定措施,期限為五年,並自公布次(二十四)日起生效。至對自其他國家進口之涉案產品,如出口報價低於上述底價,則應檢具產地證明。

  

二、有關阿根廷決定對自國外進口100cc以下機車及機動腳踏車(南方共市稅號8711.10.008711.20.10)採行防衛措施,並公告自本(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對涉案產品課徵特別關稅為期三年乙案,敬請  相關廠商妥為因應。
(
)依據駐阿根廷代表處經濟組本(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貿阿(九○)字第五四四號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
  
)三發字第○九○九○○八二五○○號函告:

阿根廷政府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告經濟部外貿總署第二二九/二○○一號決議,應其國內廠商之請求,於二○○○年七月起對自國外進口100cc以下(包括100cc)機車及機動腳踏車,即南方共市稅則號碼8711.10.008711.20.10二項產品展開之防衛調查已結束,根據經濟部對外貿易委員會調查報告顯示,阿國一九九八至二○○○年自國外100cc以下機車及機動腳踏車進口大幅增加,已嚴重損害本國相關產業,故經濟部決議自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對所有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最低特別關稅(詳如後)包括自巴西瑪瑙斯自由區進口者,但不包含泰國、祕魯及香港所產者。至於自共市會員進口之涉案產品,則依據共市委員會一九九六年所通過地一七/九六號決議,有關對自非會員國進口產品實施防衛措施規定辦理。

  ()阿根廷經濟部對自國外進口100c.c. ()以下機車及機動

腳車課徵最低特別關稅表            單位:美元/

汽缸容量

2001622日至
2002
621

2002622日至
2003621

2003622日至
2004621

50cc()及以下

314

251

219

50cc以上至55cc()

314

251

219

55cc以上至75cc()

297

238

208

75cc以上至100cc()  

444

355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