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國政府於本(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告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自行車之反傾銷複查結果,決定自五月二
十五日起,繼續維持原來之底價設定措施,另又設定部份相關零件之出口底價,為期五年,敬請 本會會員
廠妥為因應。
駐阿根廷代表處經濟組頃函告略以:
 
一、阿根廷政府公報本(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第4/2002號決議,公告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自行車之反傾
銷複查結束,決定自本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繼續前經濟部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989/2000號決議,
維持對自上述國家進口自行車底價設定措施,同時另設定部份相關零件之出口底價,為期五年(相關產品
稅則號列、產品名稱及出口底價請詳參如后之表一至表十一)。 進口之涉案產品所申報FOB出口價格如低
於附表所列之設定底價,進口商須支付其中差額作為反傾銷稅。 海關並將依據相關法令,要求自涉案國進
口涉案產品須檢附經阿國駐外領事館認證後之產地證明書。
 
二、應阿國自行車及機車工業同業公會(Camara Indurtrial de la Motocicleta, Bicicleta, Rodados y Afines)請求,
該國經濟部全國對外貿易委員會及不公平貿易競爭處於一九九四年展開對上述產品之反傾銷調查,經初步
認定涉案產品之進口有傾銷嫌疑,爰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告決議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之自行車產
品(南方共市稅則號列8712.00.10)裁定傾銷,並訂定FOB 出口底價,期限為五年,至二○○○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止。二○○○年八月十六日經濟部公告第434/2000號決議,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之自行車產品展開反
傾銷複查。 該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該部復公告第989/2000決議,自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暫時維持該部一九九
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決議規定對自我國及大陸進口自行車之底價設定措施,直至反傾銷複查結束為止。 另本
年一月十五日不公平貿易競爭處來函通知:該處於有關對自台灣及中國大陸進口之自行車進行反傾銷複查
案調查期間,依據該部法務部門建議,決定對我國及中國大陸疑似以進口自行車零配件方式逃避自行車整
車進口底價措施展開調查。 另據該處資料指出:如僅對自我國及中國大陸進口之自行車實施反傾銷措施,
而不擴大至相關零配件,則可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更深之損害,且經查證已有該等逃避情事發生。
表一   自中國大陸及台灣進口自行車FOB 出口底價

    

FOB 出口底價(美元/部)

10及12吋

23.00

16吋

41.00

20吋

43.00

24吋,不含變速器

48.00

24吋,含變速器,18段變速及以下

65.00

24吋,含變速器,18段變速以上

65.00

26吋,不含變速器

48.00

26吋,含變速器,18段變速及以下

65.00

26吋,含變速器,18段變速以上

65.00

表二 自中國大陸進口自行車FOB 出口底價

  

FOB 出口底價(美元/部)

14吋

33.00

表三 自中國大陸及台灣進口10、12、16、20、24吋不含變速器,24吋及26吋含及不含變速器自行車零件FOB 出口底價

南方共同市場共同對外關稅稅則號列

貨名

FOB出口底價(美元)

 

8714.99.00

自行車用輔助輪

1.203

8714.94

後煞車線

0.199

8714.94

前煞車線

0.167

8714.94

煞車線套管

0.633

公尺

8714.99.00

座管

0.598

8714.99.00

把手組

1.598

8714.99.00

把手

0.439

8714.95.00

車座

1.223

8714.96.00

踏板

0.860

8714.94.90

煞車器

0.770

8714.92.00

鋼輪圈

3.628

8714.92.00

鋁輪圈

4.360

8714.93.00

不含煞車之輪轂

2.550

8714.93.00

不含煞車之前輪轂

0.960

8714.94.90

煞車器組

1.215

4013.20.00

橡膠內胎

0.541

8714.99.00

把手豎管

0.710

8714.99.00

停車桿

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