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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輸歐自行車反傾銷案背景說明 ◎編輯部 歐盟對自我國輸出自行車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在1992年時,同時對中國大陸及台灣的自行車展開反傾銷調查,當時,由於台灣的損害稅率為零,故在1993年9月9日終判時,我國業者以"0"稅率結案,對中國大陸廠商課徵30.6%反傾銷稅。惟由於台灣輸歐自行車仍有傾銷事實與傾銷稅率,因此,歐盟執委會於1997年11月26日仍公告對我輸歐盟自行車產品展開落日複查,當時採取抽樣五家廠商的調查方式。執委會於1998年8月26日公告初判結果,即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並已於1999年2月25日終判確定涉及傾銷並課徵五年反傾銷稅。五家抽樣廠商: 巨大(2.4%)、美利達(2.5%)、永祺(2.5%)、順捷(10.2%)、崑哲(18.2%);享有加權平均稅率5.4%的廠商共計33家,其他不合作廠商適用最高之18.2%稅率。2004年2月26日,歐盟宣告對台灣進口自行車終止課徵反傾銷稅。惟中國大陸與越南,在2005年時又分別遭歐盟課徵五年48.5%和34.5%之反傾銷稅。 歐盟反規避調查措施規定 由於中國大陸與越南,在2005年時分別遭歐盟課徵五年48.5%和34.5%之反傾銷稅,而台灣許多自行車成車或零件廠已分赴中國大陸與越南投資設廠,依據歐盟反規避調查措施之規定,出口國(如台灣)出口至歐盟之自行成車,如其中零件價值超過60%以上,係自中國大陸或越南 (2005年起分別課徵五年48.5%和34.5%之反傾銷稅) 進口,且在出口國進行製程所發生之人工與製造費用,未達成車製造成本之25%者,即構成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而須一併適用中國大陸與越南的反傾銷稅率。此外,歐盟於2006年4月8日於C85期歐盟公告中,公告修正自行車之關稅分類規定,將非完整之自行車,不論其是否組裝或未組裝,倘其具有車架、車叉及包括至少二組車輪或轉向機制在內之相關零組件,因其已具有完整自行車之主要特性,故應歸類於871200號列項下,而視為成車進口。總而論之,歐盟已經注意到我國、中國大陸或越南的部分業者,可能會利用零組件拆裝和再組裝的方式,規避反傾銷稅的課徵。 我國政府與業者自律情形 (一) 自行車產品出口歐盟監控小組 歐盟停止對我出口自行車課徵反傾銷稅後,我出口歐盟的自行車訂單便陸續回籠,又歐盟宣布將對中國與越南自行車課徵高額反傾銷稅 後,我自行車出口至歐盟具有不須負擔反傾銷稅之產地優勢,使我自行車之出口更加暢旺,為免我自行車業者重遭歐盟採行反傾銷或反規避措施之困境,國際貿易局於2005年邀集自行車業者、進出口廠商、產證簽發單位、產業與關務等主管機關召開「針對歐盟可能對我自行車採行相關措施業者因應會議」,並決議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多邊貿易組,工業局金屬機電組,關稅總局保退處、關稅總局徵課處、關稅總局查緝處、台中關稅局出口組以及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推派四位業界代表,共十四位組成。 「自行車產品出口歐盟監控小組」已分別於2006年1月17日、2006年6月8日、2006年9月29日及2007年1月18日召開4次會議,會議中依廠商所報出口價格低於當月份平均單價119美元之15%及低於其本身前3年平均單價者,進行篩選,對於其中有異常現象的廠商,除責令其改善外,由國貿局依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予以議處,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將有違規廠商列入高風險廠商名單,加強出口查檢驗。 (二) 台灣區自行車出口歐盟業者簽訂自律公約 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於2006年2月24日召開第五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提案討論,經決議修正通過,並由公會發函全體會員及新入會會員簽訂「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輸往歐盟自行車產品自律公約」。自律公約內容包括; (1)儘量避免自中國大陸或越南進口零組件,超過全部零組件之60%。 (2)如自中國大陸或越南進口零組件,超過全部零組件之60%時,則在台灣加工的直接人工與製造費用總和,也應儘量超過總製造成本的 25%,以避免遭到反規避調查。 (3)廠商不得以不實文件申請「Made in Taiwan」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應依照經濟部『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申請。 (4)輸歐自行車之價格與訂價策略,應兼顧成本效益,避免有不合理、不正當的價格競爭行為。 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業者,非常支持本案,截至2007年3月31日止計有90家會員廠商共同簽署該自律公約。
(資料來源: 全國工業總會;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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