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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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召開「自行車產品出口歐盟監控小組」第6次會議紀錄 壹、 時間:96年9月11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貳、地點:本局第1會議室 參、主席:吳副局長新華 紀錄:曾玉雲 肆、出列席人員:(職稱敬略) 經濟部工業局 葉維煜 財政部關稅總局 謝義雄 林淑慧 朱傳雄 財政部台中關稅局 劉民森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張至誠 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 黃文芳(鄭育佳代) 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 洪天齡 呂秀霞 楊佳瑜(林文芳代) 謝正寬(黃銘松代) 張文慈 劉錦泉 范雪琴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雙邊貿易二組 鄭錦松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多邊貿易組 陳弘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陳敬智 何碧雲 翁美蘭黃馨慧
伍、主席致詞:(略) 陸、報告事項: 一、 案由:為「自行車產品出口歐盟監控小組」(以下簡稱「監控小組」)成員異動情形一案,報請 公鑒(財政部關稅總局提) 決議: (一) 洽悉。 (二) 監控小組成員資料修正如附件1。
二、案由:有關「監控小組」本(96)年5月16日第5次會議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一案,報請 公鑒。(貿易局提) 決議:「監控小組第5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彙整表」(如附件2)中之第1項請貿易局續針對本年7月輸銷歐盟自行車產品之原產地及低價出口可疑案件繼續列管外,其餘第2至5項等均已辦理完畢,爰解除列管。
柒、討論事項:
案由:為本年3月份涉及低價出口20”以上自行車至歐盟案件之查核報告一案,提請 討論。(貿易局提) 決議: (一) 第960302及960303號廠商低價出口自行車至歐盟,請貿易局續予查明該批自行車產製情形後再提下次會議討論。 (二) 第960306、960308號(包括供貨之保稅工廠)廠商輸銷歐盟自行車使用中國大陸之零組件,其價值已接近自行車成車價值之60%,且其出口價格偏低,恐有被歐盟採行反規避調查之虞,請貿易局函告該等廠商應予注意因應。 (三) 第960301、960304、960305、960307及960309號等5家廠商經監控小組檢視結果,均未違反我國原產地相關規定及歐盟反規避等情事。
捌、散會。(下午4點) |
| 「研商自行車管理之烙碼、建檔管理及買賣登記」會議紀錄
一、時 間: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時至三時四十分 二、地 點:台灣區橡膠工業同業公會一樓會議室(台北市寧波東街7號) 三、主 席:台灣區自行車輸出業同業公會劉總幹事錦泉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廖總經理本彰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紀錄:高培哲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事項:如會議資料 七、討論事項: 1.未來新車辨識碼之編碼方式、烙印數量、烙印位置、深度部份等相關問題。 2.研商有關自行車「買賣登記」(含新車、中古車)如何執行案。 3.研商有關自行車「建檔管理」等相關問題可行方案。
八、會議結論: 各與會廠商生產之自行車均已有辨識碼,皆有對烙印車身的必要性,惟需整合所有業者的意見,對車架烙印的唯一碼與其他重要零組件的標示碼(輔助碼)為日後的討論主要方向,但對編號碼數、字體、烙印位置暫不硬性規定統一樣式。 本會與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將另召集成車廠業者對於編碼方式、烙印位置或加貼防偽貼紙(請貼紙廠商列席商討)、買賣登記、建檔管理等議題,彙集具體可行意見後,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再送予警政署做為參考。 九、散會(下午三時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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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推動自行車道系統之重要議題」座談會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 96年8月8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二、會議地點: 運輸研究所10樓第二會議室 三、主持人: 陳組長一昌 紀錄: 賴靜慧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六、會議紀錄 (一)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1. 長期應推廣腳踏車專用道的觀念,短期內因目前交通環境的限制,可採共同分享車道的作法。 (二) 臺灣自行車環島運動協會 1. 我們協會有相當豐富的自行車帶隊經驗,蘇花高速公路為公認的死亡公路,但是我們在騎乘前會瞭解狀況、做好準備(人、車),所以在騎乘時,可以和大貨車安全共處,大貨車也會讓我們。 2. 贊成短期內,自行車和其它車輛共享車道。 3. 有關於日前「1 M隱形車道」的課題,在3 M以下道路,是可以接受,但3 M以上的道路,我們希望享有1/3的道路空間。 (三) 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 1. 我們不談「自行車專用道」,談的是「自行車道」。 2. 我們現在推動自行車,目標是「要改變」現有交通環境,完成自行車環島道路,並不是我們的目標。 3. 機車是「機動車輛」,應該和汽車一起行駛快車道,如果我們追求的是「和解共生」,機車與汽車可以共生,雖然可能無法和解。 4. 『以「和解共生」為核心』應改為『以「和平共生」為核心』。 5. 現階段,機車若可行駛慢車道,便不應推廣「機車專用道」及「機車優先道」,而慢車道也可以用標線由中間劃成2部分,左邊供機車走,右邊讓自行車走。 6. 在自行車道穿越路口的部份,現在法國巴黎市區便採用與日本相同的設計方式,標線部份,在行人穿越道旁,劃設自行車專用的穿越空間,而號誌則看行人專用號誌。 7. 路口二段式左轉的方式,是可以推動的。 8. 「1 M隱形車道」不可行,日本的自行車道寬度至少2 M,若受環境限制則可縮小到1.5 M。 9. 強制配戴安全帽,在目前推廣階段會有問題,除了執法不易外,騎士暫時停下來休息時,安全帽放在何處?而且,有許多民眾騎的是尷尬距離(如只是到居家附近買個東西)。因此,現階段應採用勸導方式,至於配戴安全帽的年齡部份,可推廣讓學校規定學生配戴安全帽。 10. 自行車發生車禍時,警察通常會認為需要負責的是自行車。我們應該提供自行車一個正式的定位,而不是不管他們,讓他們自己打糊塗仗。 (四) 臺灣自行車輸出同業公會 1. 輸出同業公會是由自行車製造商及貿易商組成,因為依照現行法規,自行車製造業無法成立獨立的公會,只能隸屬在車輛同業公會下。 2. 我國10年前,所製造的10輛自行車有9輛外銷,今天,10輛有7輛外銷,可見國內使用者已大量增加。 3. 有關路權部份,除了新興地區可透過事先規劃而施作自行車道外,現有道路環境中,應先由教育、宣導開始教育自行車要靠右騎乘。此可由學校開始,也應由一般的大眾傳播方式,向一般民眾宣導。 (五) 千里步道籌備中心 1. 在都會生活空間部份,可採用車道縮減的作法,我們理想上的配置是:1個汽車道3 M+1個機車道2 M+1個腳踏車道2 M+1個人行道1 M,共8 M。但目前的狀況是,汽車道3.5 M,是否可以縮減為3 M?此可由學校的周邊開始調整。 2. 環島路線的部份,是希望能結合文化、環保、地方產業等,而推出國11路線的想法。未來道路在重鋪時,可做出自行車道。 3. 關於安全帽的部份,同意新文化基金會的看法,在目前推動自行車階段,不適合強制配戴安全帽。 (六)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1. 有關台北市將要執行強制自行車騎士配戴安全帽乙案,支持與反對者均有。我們執行這項工作的原因,是因為去年有7位自行車騎士死亡,且均未配戴安全帽。 2. 基於以前執行機車強制配戴安全的經驗,為使自行車騎士確實配戴安全帽,應先立法,才能有利於推廣。 3. 自行車係屬人、或是屬車,應先定義,因為以法規而言,自行車屬車,但一般民眾觀念可能還是認為自行車跟人比較類似。 4. 我們最近發生一種狀況,即台北市有許多車道均繪設「禁行機車」,但卻未禁止慢車進入。 5. 自行車在路口穿越的問題,當路段上是人車共道時,路口的行人穿越道是否可視為人行道的延伸?即自行車可否直接騎在人行穿越道上,通過路口?依照營建署的規定,自行車道至少2 M,依照設置規則,行人穿越道線至少3 M,再加上至少2 M的機車待轉區,若提供自行車在路口的專用穿越空間,則台北市不容易找到鄰近路口處有7 M的空間,可供設置。 6. 中央應儘速訂定一個全國通用的腳踏車道設置準則,因為營建署的規定以硬體設施為範圍,並沒有交通行為相關的規範。例如高雄市工務局施作許多條件很好的自行車道,但其標誌標線可能因未完全依據設置規則,而造成後續執法上的困擾。 7. 有關路網規劃部份,荷蘭的作法是分幹道型、地區型的自行車道,搭配組合,前者有專用路權,後者以指標進行導引,指標的作法可能可助於解決7-8 M道路的問題。 8. 有關佈設自行車道的政策說服力問題,英國倫敦市市長強力抑制機動車輛成長,除了提供自行車騎乘空間外,也鼓勵自行車租賃業。因此,我們或許可以鼓勵業者設置自行車租賃站,如此一來,大眾運輸便需能載送自行車,而停車場也應能提供自行車停車空間。 (七) 臺北市交通局 1. 如果電動自行車在速度等特性上,與腳踏自行車有明顯區別時,在法規及管理上,便應分開處理。 2. 自行車穿越路口部份,建議採日本作法,在行人穿越道旁劃設自行車專用穿越空間、自行車可看行人專用號誌。 3. 建議中央應儘速訂定自行車道的設置準則。 (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 本市基於保護自行車騎士的安全,自今年7月1日起,以口頭勸說方式,請騎士配戴安全帽及遵守其它相關行駛規定,自9月1日起將取締重大違規行為,如:闖紅燈、逆向騎車、騎乘快車道、穿越快車道,至於騎乘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線及未戴安全帽的行為,尚未列入取締範圍。 (九)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1. 本市目前除了在愛河、港區設置休憩型的自行車道外,也在市區道路設置通勤型的自行車道。 2. 本市市民有60%使用機車、30%使用汽車,使用腳踏車的比例為4%,設置自行車道有政策說服力上的問題。 3. 目前營建署預計將一份自行車道的規劃研究發展成為自行車道準則,建議能將自行車專用時相、時制納入其中,此外,相關自行車道設置剖面圖中,並無機車存在,建議能增加機車於剖面圖中。 4. 高雄市的車禍,高齡者、晨昏時段均多,建議在法規中能規定或提醒自行車騎士,關於自行車的車輛安全配備。 (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1. 目前各縣市已在推動自行車,但仍缺中央統一規定的路權、安全配備。 2. 自行車的安全帽價格過高,比機車安全帽還貴,在強制配戴前,應先降價。 3. 有關車輛安全配備部份,目前為選配,可否透過公會強制要求廠商,車輛出廠時至少要貼高強級的反光設備?因為現在學生夜間補習、高齡者晨昏活動時,所騎之自行車車體均不反光,很難被其它車輛看見。 (十一) 內政部警政署 1. 處罰條例69條及69條之1通過後,較大的問題是「電動自行車」等同於傳統的腳踏車。 2. 電動自行車若不應等同於腳踏自行車,則法規及相關規定,應分開處理。運研所的研究中,建議不應受限於現行法規,若有需要,也可在騎士年齡、駕照、牌照等方面做出限制的建議。 3. 自行車道的設置相關規定,是否一定要由中央訂定?為了因應當地學校在上、放學時大量的自行車,汽車車道是否可在特定時間為自行車道?在共通原則部份,可由中央訂定,但應保留縣市在因地制宜上的管理彈性。 4. 若沒有「隱形車道」的觀念,如何共生?「隱形車道」的觀念需要對機車、自行車同時宣導,至於隱形車道的寬度,可再討論。 5. 依交通部因應新修訂的處罰條例69條及69條之1,所作的配合法規分工,本署最近將會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條文修正建議草案到交通部,目前初步草擬的修正方向為:當工程無法實際標繪出自行車道時,採用隱形車道的觀念;路口採二段式左轉;增訂配戴安全帽的宣示性規定(因處罰條例無強制規定,故無罰鍰);電動自行車視同輕型小型機車,需配戴安全帽。 6. 慢車的罰鍰低,執法結果可能面臨比例原則問題,而無法有效執行,在執法時應予以考慮。而自行車道設置時,便應就實際需求審慎思考,不要過度依賴執法。 (十二) 內政部營建署 1. 短期內要推動人車共道,並不太可行。根據本署最近針對五萬人口以上的城市調查人行道的結果顯示,有足夠寬度之人行道的城市並不多。 2. 贊成由國中、國小的宣導、教育著手,推展自行車的相關使用。 3. 本署明年將補助各縣市先作自行車道路網的規劃。 (十三) 教育部 1. 有關將自行車納入正式教育課程中,我們會以執行計畫的方式、採融入式教學進行,故有關修法建議的部份,可否刪除。 (十四)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 有關自行車安全帽的部份,已與直排輪等訂有CNS標準。 (十五) 交通部公路總局 1. 國內城鄉差異大,全國一致性的自行車道標準、作法,並不可行,現在的環境要推動自行車道有其困難度,但可進行觀念的推動。 2. 電動自行車不論在重量、速度等特性上,均與腳踏自行車不同,應分開處理。 3. 由於道路空間有限、自行車騎乘人數明顯較少的狀況下,推動自行車專用道有其困難度,龐大的機車量如何規範? 4. 現行法規中,有自行車的道路空間。臺灣機車量龐大,可先於自行車使用觀念普及後,視自行車數量,進行自行車道的規劃,然後透過示範道路的方式,檢視規劃成果。 5. 有關自行車道的規範及手冊,屬交通部權責,建議由運研所主導,本局可配合辦理。 (十六)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1. 今天來,相當希望能聽到各個民間單位對於電動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的管理看法與建議,期望產業、團體能再提出此方面的意見。 2. 有關國中、國小騎乘腳踏車戴安全帽,本會每年均有執行計畫持續推動。 3. 在道安規則中,應有宣示性的騎乘自行車配戴安全帽之規定。 4. 有關車道縮減的意見,因為汽車道尚有大貨車、聯結車行駛,而此類大型車輛行駛時,會在車側產生氣流,明顯影響自行車的騎乘安全。所以應先與自行車騎士建立安全的認知,才可進行縮減。 5. 本會的目標是在追求降低全國的所有事故死亡人數,而非針對單一車輛種類考量。 (十七) 交通部路政司(電話表達意見) 1. 有關安全帽的修法建議,若是屬安全帽標準部份,其權責單位為國家標準局,建議調整分工單位。 (十八)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 本會自91年開始推動休閒性質的自行車專用道,95年時,經民間團體建議,而衍生出千里自行車道、萬里步道計畫,推動通勤性質的自行車道,致而衍生路權及法規上的相關問題。 2. 自行車的路權,需考慮城鄉差異,新建道路可事先規劃理想的狀況,但舊有的道路,則需與其它車輛或人合併共用。 3. 本會於7月底已完成正確騎乘自行車及自行車安全配備的手冊。 4. 目前正在進行北部7縣市的自行車路網串連工作。 (十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各單位在推動的自行車道系統,尚未大量在都市中推出。 2. 行人可和腳踏車共用空間。可將腳踏車視為人,人不用安全帽,但需要的是安全的環境。 3. 隱形路權並不安全,實體分隔比較適宜。 4. 電動自行車應視為車輛,與腳踏自行車不同。 (二十) 本所運工組 1. 提供自行車安全騎乘的環境,是一項需要努力的工作,但並不是一蹴可及。 2. 本組提供自行車道配置前後的人、車狀況模擬展示,各實務單位可利用此類工具,以視覺影像方式,提供作為設計結果的交通環境改變狀況說明,以說服長官或民眾。 (二十一) 主席結論 1. 各自行車相關團體充分體認既有現實環境中,車道空間不足之問題,同意以「和平共生」為核心,讓自行車與他車種共享路權。 2. 本所將參照各公、私部門代表意見,以降低各種運具的事故與死亡人數作最優先考量,研擬可行的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3. 各單位有其它相關意見,仍請主動提供本所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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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C「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標準」 協調座談會會議紀錄
一、 時間: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五) 下午14:00至15:30 二、 地點: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三樓會議室 三、 主席:廖總經理 本彰 四、貴賓:交通部路政司趙技正晉緯 四、出席: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代步車廠商共31家。 五、紀錄:陳玉燕 六、主席致詞(略) 七、貴賓致詞:(略) 八、提案討論: 提案一: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草案(略) 決議: 1.第二條第二款電池部分定義需更明確,建議電池電壓、種類不同視為不同車型;電池電壓、種類相同則以電池最高容量送測,可以較小容量電池替換視為延伸車型。 2.建議辦法同一名詞用語統一。 3.第八條型式審驗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及生效日期暫不決議,請交通部另訂時間討論。 4.第二十五條每一車型每年以抽驗一輛為原則,建議改為兩年抽驗一輛為原則。 5.其餘條文通過。
提案二: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甲案)(略) 決議: 1.一、車輛規格規定項下4.輪胎寬度建議改為70厘米以上120厘米以下。 2.二、電子控制裝置項下3.4行駛速率超過25公里/小時,電動自行車於三秒內自動斷電建議取消;另增訂煞車斷電功能,煞車動作產生後,電動自行車之電動機電源須於3秒內自動斷電。 3.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建議延後四年實施。 4.五、照後鏡項下3.反射面中心點距離通過轉向把手中心之縱向垂直面距離請各協會統一調查後再議。 5.八、速率計建議延後四年實施,並請提出國外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對速率計之相關規定及訴求。 6.十、燈泡~十七之一、反光標誌建議延後四年實施。 7.其餘條文通過。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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