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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總會與美國自行車產品供應商協會(BPSA)會談紀要 ◎編輯部 1、時間:96年12月12日(星期三)12時至2時 2、地點:台中永豐棧麗緻酒店 3、參加人員: BPSA John Nedeau會長 工業總會 楊銀明常務監事、張至誠專員、林世豐研究員 台灣SRAM公司 Hank Kao總經理 4、紀錄:張至誠
會談紀要
John Nedeau會長:
本會理事Bob Bmargevi上月來台與貴會會晤後,已於日前提交BPSA理監事會中討論,本會原則同意支持本項提案。惟仍希望台灣工業總會能在明年BPSA舉辦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時,向BPSA近200位會員代表進行說明,尋求所有會員的支持,BPSA的年會預計在2008年1月18-20日在美國的聖地牙哥舉行,屆時希望台灣工業總會能就本案進行簡報,詳述台灣自行車部門別提案內容、以及工業總會支持此一提案的理由,還有未來就此一提案的下階段工作時程和計畫。BPSA將邀請包括自行車推廣協會(Bike Belong)、自行車經銷商協會(NBDA)等其它公協會組織和美國各重要自行車業者出席此一大會。 楊銀明常務監事: 工業總會很樂意利用此一機會向BPSA會員代表說明本案,同時也希望能藉此機會遊說包括自行車推廣協會(Bike Belong)、自行車經銷商協會(NBDA)等其它公協會組織的支持。工業總會計劃於2008年1/17-1/20,由本人率團參加BPSA會員代表大會,並由顧問史惠慈研究員(中華經濟研究院)與本會代表共同進行30分鐘簡報,向BPSA會員代表進一步說明提案內容。藉時希望BPSA能提供支持我國提案之正式文件,俾利工業總會進行下一階段的遊說工作。此外,關於對美國政府的遊說工作,請BPSA致函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及美國國會表明支持我國提案之立場。
John Nedeau會長:
關於提供工業總會支持台灣提案之正式文件,將在會員代表大會時提供,此外關於致函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及美國國會等下階段一連串對美國政府的遊說工作,將在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日(1/20)理監事會中討論,以正式決議是否委任由本會顧問律師Brock Landry 進行此一遊說工作。此外,BPSA將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協助遊說自行車推廣協會(Bike Belong)、自行車經銷商協會(NBDA)支持台灣的自行車降稅方案。
CHC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協調座談會會議紀錄一、 時間: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三) 下午13:30 至16:00 二、 地點: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三樓會議室 三、 主席:吳協理 宏生 四、貴賓:交通部路政司趙技正 晉緯 四、出席: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代步車廠商共27家。 五、紀錄:陳美淳 六、主席致詞:(略) 七、貴賓致詞:(略) 八、提案討論:
提案一: 運輸研究所提議: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第二項「電子控制裝置」中3.4「超速斷電」部分,請考慮以失效警示的方式,增訂電動自行車超速時之斷電機制。 決議:增訂電動自行車車速若超過25 公里/小時,3 秒內電動機電源自動暫停供電,直至車速低於25 公里/小時後始可恢復供電。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第四項「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部分,請增訂電動自行車於民國97 年開放時的最小發光強度與最小反光強度規定,以維電動自行車夜間行車時,該車騎士與其它用路人的互相可見度。 決議:維持原訂101年執行。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第八項「速率計」部分,因至民國101年施行前仍有4年的技術改善時間,請研議將標度盤的最高值由目前的80公里/小時,降低到電動自行車依法定行駛速度的合理範圍。 決議:維持原訂安全檢測基準。 提案二: 中國民國電動休閒代步車發展協會提議: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第一項車輛規格規定2.車輛尺度限制2.3 全高: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二公尺。提議增訂座墊最低高度距地面為50 公分。 決議:座墊最低高度距地面為60 公分。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第二項「電子控制裝置」中3.2.2電動自行車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小於一千瓦。提議修改為最大輸出功率不大於一千五百瓦。 決議:維持原訂安全檢測基準電動自行車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小於一千瓦。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第四項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中5.4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八公分以上。提議修改為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五公分以上。 決議: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二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七公分以上。 (四)、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草案第一章第二條第二項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製造廠或進口商宣告之不同車輛型式,並以符號代表。其中變更馬達、控制器、電池、輪胎直徑等零件規格者應視為不同車型。提議於電池部分細分將同一車型變更電池種類、電池電壓視為不同車型;電池種類、電池電壓相同則以電池最高容量送測,可以以較小容量電池替換視為同型式車型。其餘維持原議。 決議:同一車型變更電池種類、電池電壓視為不同車型;電池種類、電壓相同則以電池最高容量送測,可以以較小容量電池替換視為同型式車型。 (五)、各車型車架號碼及編碼方式說明,車架號碼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提議:此烙印應可不用含月份。 決議:第一、二碼為廠商英文代碼; 第三碼為廠商地區所生產的電動自行車代碼; 第四碼為廠商所生產的電動自行車車型代碼; 第五碼為廠商所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年份代碼; 第六∼十一碼為廠商所生產電動自行車流水代碼。 (六)、交通部為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得委託國內具審驗能力之車輛專業機構為審驗機構,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宜。提議:為便民及防弊,應行文鼓勵有檢測能力之機構踴躍提出申請。 決議:有檢測能力機構皆可提出申請。 (七)其餘條文通過。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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