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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貿易法重要條文 (民國 96 7 11 日 修正)

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總則

  17

出進口人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申報不實。
  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20- 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之需要,簽發
原產地證明書,並得收取費用。必要時,得委託其他
機關、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
、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
會辦理之。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
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對於出口貨品亦
得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但為履行國際條約、協定及國
際組織規範或應外國政府要求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
且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者,未經該局核准不得簽
發。
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不得有下列行為: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
  未受核准簽發第二項但書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
  未依規定保存文件。
  未保守出口人之營業秘密。
  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擾亂貿易秩序之行為。
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原產地認定基準、第一項委託及
終止委託之條件、第二項辦理簽發及核准簽發之條件、
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簽發程序、收費數額、文件保存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罰則

  28

出進口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
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者。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害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處罰外,並得撤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
、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
條第三項規定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

申請人違反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處分原則

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違反事實

初犯

累犯

拒絕檢具相關資料

警告

最低罰鍰

(新台幣3萬元)

輕微違規

警告

最低罰鍰

(新台幣3萬元)

單筆重大違規

最低罰鍰

(新台幣3萬元)

最低罰鍰2倍(新台幣6萬元)或停止其3個月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視個案情節輕重議處)

多筆重大違規或影響我國商譽

(如:國際對我產品質疑,展開調查)

最低罰鍰5

(新台幣15萬元)

最高罰鍰(新台幣30萬元)或停止其1年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視個案情節輕重議處)

 備註:

重大違規案件--原產地、出口商名稱、製造商名稱、品名或數量申報不實

輕微違規案件--錯字或重大違規以外欄位之錯誤

 

外銷產品責任保險(PLI簡介
 


                                          
◎編輯部

 

【何謂產品責任險】

產品之缺失(包括瑕疵、缺陷及不可預測性質)致第三人之身體受傷害或財產受到損失,依法應由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等負賠償責任之保險。

 

【何以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國內外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趨勢,以致產銷商責無旁貸,藉由保險轉嫁賠償責任。而產品有保險證明,可讓客戶安心,有助於促銷或開拓市場。保障企業資金穩定,避免因產品責任增加企業成本,萬一發生事故時,交由保險公司代為處理,可以節省時間及成本。

 

【承保對象】

製造商、經銷商、進口商、出口商及零售商等。

 

【保險金額Limit of Liability

指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賠償責任金額,通常為US$500,000US$1,000,000或更高額度,由被保險人依可能發生賠償責任額或者客戶指定 要求之賠償責任額選擇投保。

 

【保險費率】

會因產品本身品質、使用性質、銷售金額、銷售地區以及過去的損失記錄之不同而有差異。

 

自負額(Deductible/SIR)】

自負額是每一事故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金額(包括賠償金額、處理費用與訴訟費用在內),超過自負額以上之金額才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自負額之多寡   則視產品危險性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保險責任基礎】

²        索賠基礎制Claims Made Basis

   在保單有效期間內發生事故,且在保單有效期間內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才   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²        發生基礎制Occurrence Basis

      只要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不管是在保單有效年度之內或者以後提出索      賠,均為有效,保險公司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保險公司負擔賠償責      任之時間較長,其保險費通常比索賠基礎制高約30%。

 

【附加經銷商責任條款(Additional Vendors Liability)】  

產品責任保險可附加經銷商責任條款,把被保險人的經銷商責任涵蓋在保單範圍之內,可使經銷商、消費者因有保險之保障,可以安心的銷售或購買。

(資料來源:信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