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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貿易法重要條文
(民國
96年 7月
11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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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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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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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出進口人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 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 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 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 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五 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 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 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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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2
條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之需要,簽發
原產地證明書,並得收取費用。必要時,得委託其他
機關、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
、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
會辦理之。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
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對於出口貨品亦
得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但為履行國際條約、協定及國
際組織規範或應外國政府要求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
且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者,未經該局核准不得簽
發。
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
二 未受核准簽發第二項但書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
三 未依規定保存文件。
四 未保守出口人之營業秘密。
五 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擾亂貿易秩序之行為。
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原產地認定基準、第一項委託及
終止委託之條件、第二項辦理簽發及核准簽發之條件、
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簽發程序、收費數額、文件保存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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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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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出進口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
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 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者。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五 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六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七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害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處罰外,並得撤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
、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
條第三項規定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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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違反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處分原則
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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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實 |
初犯 |
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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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檢具相關資料 |
警告 |
最低罰鍰
(新台幣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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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規 |
警告 |
最低罰鍰
(新台幣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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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重大違規 |
最低罰鍰
(新台幣3萬元) |
最低罰鍰2倍(新台幣6萬元)或停止其3個月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視個案情節輕重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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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筆重大違規或影響我國商譽
(如:國際對我產品質疑,展開調查) |
最低罰鍰5倍
(新台幣15萬元) |
最高罰鍰(新台幣30萬元)或停止其1年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視個案情節輕重議處) |
備註:
重大違規案件--原產地、出口商名稱、製造商名稱、品名或數量申報不實
輕微違規案件--錯字或重大違規以外欄位之錯誤
外銷產品責任保險(PLI)簡介
◎編輯部
【何謂產品責任險】
產品之缺失(包括瑕疵、缺陷及不可預測性質)致第三人之身體受傷害或財產受到損失,依法應由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等負賠償責任之保險。
【何以需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國內外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趨勢,以致產銷商責無旁貸,藉由保險轉嫁賠償責任。而產品有保險證明,可讓客戶安心,有助於促銷或開拓市場。保障企業資金穩定,避免因產品責任增加企業成本,萬一發生事故時,交由保險公司代為處理,可以節省時間及成本。
【承保對象】
製造商、經銷商、進口商、出口商及零售商等。
【保險金額Limit
of Liability】
指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賠償責任金額,通常為US$500,000,US$1,000,000或更高額度,由被保險人依可能發生賠償責任額或者客戶指定
要求之賠償責任額選擇投保。
【保險費率】
會因產品本身品質、使用性質、銷售金額、銷售地區以及過去的損失記錄之不同而有差異。
【自負額(Deductible/SIR)】
自負額是每一事故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金額(包括賠償金額、處理費用與訴訟費用在內),超過自負額以上之金額才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自負額之多寡
則視產品危險性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保險責任基礎】
²
索賠基礎制(Claims
Made Basis)
在保單有效期間內發生事故,且在保單有效期間內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才
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²
發生基礎制(Occurrence
Basis)
只要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不管是在保單有效年度之內或者以後提出索
賠,均為有效,保險公司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保險公司負擔賠償責
任之時間較長,其保險費通常比索賠基礎制高約30%。
【附加經銷商責任條款(Additional
Vendor’s
Liability)】
產品責任保險可附加經銷商責任條款,把被保險人的經銷商責任涵蓋在保單範圍之內,可使經銷商、消費者因有保險之保障,可以安心的銷售或購買。
(資料來源:信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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